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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关团体学校食用碘盐目标责任书
时间:2010-5-12 11:22:59,点击:0

 

根据国务院第197号令和陕西省实施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之规定,为了保障安全食用合格碘盐,防止不合格食盐流入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责任书:

一、各机关团体学校必须严把食盐进货关,到盐务管理局批准的零售网点购买合格碘盐,不得将不合格碘盐(工业盐、原盐、劣质盐、无碘盐、计划外盐)做为食用盐。

二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食用不合格碘盐我局将同卫生部门联合查处,除没收全部盐产品外,并处盐产品价值35倍的罚款,并在新闻媒体曝光、通报。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
 

 

洛川县盐务管理局(签字):

 

 

单位负责人(签字)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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