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务院第197号令和陕西省实施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》之规定,为了保障安全食用合格碘盐,防止不合格食盐流入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责任书: 一、各机关团体学校必须严把食盐进货关,到盐务管理局批准的零售网点购买合格碘盐,不得将不合格碘盐(工业盐、原盐、劣质盐、无碘盐、计划外盐)做为食用盐。 二、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食用不合格碘盐我局将同卫生部门联合查处,除没收全部盐产品外,并处盐产品价值3—5倍的罚款,并在新闻媒体曝光、通报。造成严重后果的报经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 洛川县盐务管理局(签字): 单位负责人(签字): 二0 年 月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