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 请 人 承 诺 1.严格遵守国务院《食盐专营办法》和《陕西省盐业管理条例>实施办法》,《陕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》。 2.必须到当地盐业部门指定的地点购进加碘盐,严禁从非专营渠道购进食盐,否则以私盐论处。 3.要把加碘食盐作为必备商品保证当地市场供应,不准卖大户,不准囤积惜售,不准搭配销售。 4.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盐价格,严禁乱加价、乱压价。 5.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,若发现假冒伪劣碘盐或私盐,要积极向当地盐政、工商、卫生、公安等部门举报,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。 6.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《碘盐零售许可证》,并自觉接受当地盐政部门的监督管理。 申请人(签名或盖章): 年 月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