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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政执法工作程序
时间:2009-4-20 15:13:05,点击:0

盐政执法工作程序

      一、执法依据:各级盐政执法部门查处盐业违法案件,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、盐业法规、规章为准绳,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处理适当、手续完备。
      二、执法程序:简易程序、一般程序、听证程序。
      (一)简易程序: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,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,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适用简易程序。
      (二)一般程序: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,查处盐业违法案件均适用一般程序。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:立案、调查、处理和结案。
       1、立案
      此阶段应做好立案标准审查、案件管辖的审查工作,经审查后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,必须填写“立案呈批表”,经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,最后报盐业主管机构领导批准。
      2、调查
      盐业主管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。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      盐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、见证人提出询问,作出“询问记录”;索取有关证据;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。收集的证据应具有客观性、相关性、合法性。收集证据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,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经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,可以先行登记保存,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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